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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材料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13 14:56:46] [访问量:]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系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推动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和持久繁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事业,学校是文明的辐射源和播种机,教育系统的学术道德建设对其他系统的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不论是对人才的培养,还是对社会的影响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它有助于规范科学研究行为,提高学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第二,它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它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学校教育的完整内涵;第三,它对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提高社会整体文明程度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

2.我省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省教育厅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各学校、各部门也都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措施规范学术道德,加强学风建设。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努力回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自己的聪明才智服务江西这片红土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甚至有些情况还比较严重。主要有: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伪造数据,篡改事实,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不清楚地注明出处,甚至抄袭剽窃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必须坚决、尽快地加以制止。

二、加强自律,自觉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维护教育系统的社会声誉

3.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维护教育形象的基础。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有自律意识,修身正己,洁身自好,自我约束,把科研声誉视为自己学术生命的重要部分,倍加珍惜和爱护。要树立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社会正义感和道德操守感,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以追求真理为己任,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4.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诚实劳动的态度。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有“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的思想境界,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做真学问。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沽名钓誉等不正当的功利思想和行为;要潜心研究,克服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心态,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驱除学术伪劣产品;要牢固地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以辛勤劳动、诚实守信为荣,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研究境界。

5.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克服不讲原则的评审行为。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专家评委要以对事业、对被评价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不循私情的原则,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要“不看名气看实力”,积极扶持青年后学,为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成长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从而在教育系统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学术氛围。

6.积极开展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的有效方式。批评与自我批评历来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健康的学术批评是杜绝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繁荣的有效手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学术民主,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理念,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杜绝“学霸”、“学阀”,妄自称大,搞“学术山头”,听不得不同意见等现象。

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7.要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能有效促进学术繁荣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要发挥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的积极导向作用:第一,要克服重数量指标、轻质量指标的倾向,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创新程度是衡量科学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核心要素。今后要更加明确地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引导广大教育科技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第二,要改变“一刀切”的评价办法。对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有切合实际的评价尺度,对科学研究的不同成果形式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第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审制度。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匿名评审制度、民主表决制度;除实行专家评审外,还可以吸收成果受益者参与评审;推广同行评价制度,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通过以上措施,促进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杜绝在学术评价中徇私舞弊。

8.要通过评价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创新意识,努力发现新问题、把握新情况、明确新任务,自觉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和理论进步;要积极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方法、形成新观念,勇于超越别人和自己。要把创新意识贯穿于研究的全过程,落实在选题、立项、成果产出和转化等各个关键环节。还要通过评价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联系实际,关注实际、了解实际、深入实际,坚决克服学术研究脱离社会、脱离民生的倾向;要善于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理论并回到实际中接受检验,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要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解决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推动实践不断前进。

9.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制、评审申诉制、受理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对评审结果的监督。要加强对学术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建立评审专家的信誉制度,对评审信誉不好的评委要中止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10. 建立科学研究的信誉制度、学术道德的奖惩制度。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科研信誉好、成果优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重点支持,优先资助;对信誉不良、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厅各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各单位要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各

单位学风、教风、校风建设,从而树立教育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

12.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绩效观,形成自查自纠的良好制度和习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厅各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领导同志尤其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的楷模。

13.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达到“治病救人”、教育他人的目的。对检举人,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实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14.加强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15.学术出版单位要加强管理,积极配合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的专业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16.在全系统内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和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各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要组织教师(科研工作者)和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社政处。

 

 

江西省教育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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