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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材料

江西财经大学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4-04-30 17:29:36] [访问量:]

 

2013

 长期以来,江西财经大学始终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我校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推动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和持久繁荣。

一、        我校学风建设总体情况

总体而言,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校科研处和各教研单位的大力倡导下,江西财经大学整体学术氛围严谨,广大教职员工能够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潜心进行科学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近几年,我校着力打造学术创新团队,开展优秀青年人才学术支持计划,国家社科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数屡创新高。

二、        我校在学风建设方面开展的工作和成效

1、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道德建设规章制度。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

精神,崇尚诚实劳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江西财经大学学术研究道德规范》、《江西财经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学术道德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应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教师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对教研人员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了相应处理。       

2、完善学术监督,规范审核程序。

长期以来,为优化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抵制学术腐败,我校科研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了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制、评审申诉制、受理投诉制等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对学术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建立了学术仲裁委员会。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科研信誉好、成果优的科研人员,广泛宣传和表彰,重点支持,优先资助;对信誉不良、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3营造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我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反复强调,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并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建设,我校目前还开展了 “科研诚信教育月”活动,活动的主题就是遵循学术规范,坚守科研诚信。通过动员宣传、学习相关重要材料、举行专家座谈、组织教师讨论等多种形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浓郁了我校科研诚信的氛围,进一步加强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

同时,我们在科研处网站开辟了“学术诚信”专栏,发布相关学习材料供广大师生学习,各单位积极响应,认真学习,进一步加强了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三、        我校在学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目前,少部分老师仍然存在对科研态度不够严谨的状况。在少部分老师中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只满足于为了评职称而拼凑科研成果,或者是为了完成年终科研考核任务去滥发文章,不能沉下去扎扎实实搞精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目前社会环境(如评职称的体制机制等原因)的影响。二是对教师的科研绩效考核办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重结果不重质量。三是少部分老师自律不够,没有意识到学术道德也是个人人品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师德的重要方面。

四、        我校在学风建设方面拟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1、学校科研处和各教研单位应把学术诚信观念的宣传做为一项常态工作来抓,应把学术诚信的宣传工作与科学发展观、以德为先教育等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应把学术道德教育与师德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学术诚信的宣传力度,使学术诚信观念深入人心。要鼓励广大教师维护学术道德,积极开展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严格查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2、学校应该加大学风表现在教师考评中的比重,强化学风建设绩效在各级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比重,从制度上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广大教师的学术行为,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3、学校应进一步完善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要深入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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