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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风建设 维护学术诚信
 
[发布时间:2012-05-02 09:35:20] [访问量:]

 

学者应当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群体

潘世伟(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教授)

一、学风建设重要而紧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在很好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30年、新中国成立60年,都对理论界提出了很高要求。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也处在大发展的机遇期。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成了自己的独特做法,这些独特做法需要从理论上来论证和解释。我国正在经历深刻的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的开放和流动,利益的多样化、人们行为的规范、利益的协调、精神的支撑,都对理论界提出了新要求。回应实践呼唤,承担历史赋予的使命,需要加大学术和理论研究的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学风非常重要。学风是决定学术生产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二、队伍建设是学风建设的基础。学术生产最终要通过人格化来完成。人格化依托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队伍。这支队伍分布在高校、社科院、党校系统、部队院校和各个党政部门的研究机构。这支队伍承担着传承文明、教书育人的任务,是学术生产创造的主体。我们党历来重视理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要抓领军人物,要抓团队建设和梯队建设,其中的核心是学风建设。当下为什么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有很多社会原因,但总体上来说,反映了学风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很多不足。所以,针对学风建设,关键是把队伍建设好。学术队伍是学术氛围的基础。专家学者应该是一个示范群体,示范作用体现在学术生产要符合规范和规律;另一方面,知识分子的道德操守对于社会公德、公信的形成有很大影响。因此,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风建设,必须对学术有敬畏之心。社科理论工作者群体应该成为率先垂范、自我约束能力很强的群体,在社会道德建设中成为示范群体、先进群体。

三、加强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环境。学风建设包含两方面,一方面要靠学者的自律。学者要将学术道德视为学术研究的立身之本,加强自我约束,严于律己,维护学术尊严,坚持学术操守,做一个有良知、有道德、有诚信的学者。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外部约束。外部约束主要依靠三种力量:一是舆论力量,通过学术圈的舆论批评和监督,保持良好学风;二是行政力量,各级学术研究主管部门要加强学风管理,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三是法律力量,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制,给学术行为不端者以法律惩处。总之,加强学风建设,要靠道德、舆论、行政、法律四管齐下,才能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维护公共学术的诚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我们态度明确,违规必究、违规必惩,但是出发点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学术要有敬畏之心

俞吾金(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学术规范问题学术界已经讨论了好多年。现在,市场经济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导向,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的利益和欲望也被市场经济所唤醒,那种商业动机、理财意识、急功近利的思想方法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中,也包括学术活动中。市场经济机制总的来说是积极的,市场经济的引入对于学科本身的调整、学术结构的发展、学术研究焕发新的生机都有很大推动作用。但市场经济有负面作用,比如说弄虚作假,就使学术公信度下降很多。现在在学术上,大概我们发表的论文在全世界已经是数量第一了。如果大量论文都是低水平重复,数量叠加起来也等于是零相加仍然等于零。这些东西可以解决人们的学位、职称,但不能实质性地推进学术研究。

关于学术诚信,我想谈三个问题。

一、关于第一动机。就研究活动来说,比如写作出版一本书,可能有很多动机。一是写作者有长期困惑的问题,通过一部书,研究解决了问题,这是学术贡献。但是,写作者也可能有通过这本书解决学位和职称问题的动机。第三个动机,可能通过书的出版拿到稿费。第四个动机,借出版炫耀一下自己。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人在研究活动中有众多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做到学术诚信,第一动机必须是追求真理、弄清问题、确保学术质量。当所有那些动机发生矛盾的时候,其他所有动机都必须让位于第一动机。否则,如果把其他动机作为第一动机,那么学术就完了,就变成一种形式主义的东西。

所以,避免学术研究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倾向,我们希望学术的第一动机在于弄清问题、追求真理、确保学术质量。所有其他动机与之发生矛盾的时候,都要绝对服从第一动机。

二、对学术要有敬畏之心。如何让一个行为主体始终把追求真理、确保学术质量放在第一位?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研究者对自己的研究,或者有关的学术研究,要有敬畏之心。现在学术界有不少人对学术缺乏敬畏之心,学术不是崇敬职业,而是手中玩弄的魔方。黑格尔在《小罗辑》里说,有些人根本不懂哲学,只读了一点书就到处高谈哲学;一个人也许不敢说他能做好一双鞋子,但是他却敢大言不惭地说自己能谈哲学,能谈哲理。这也就意味着这个人对学术没有任何敬畏之心。我们知道,学医大概需要7年时间,但是学哲学,如果要讲出一点新意,大概需要埋头寒窗苦读10年才行。现在有很多人随意地讲哲理,好像哲学是世界上最容易的东西。我觉得这是对学术毫无敬畏之心。没有敬畏之心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现弄虚作假,粗制滥造。只有当一个人对某个东西非常崇敬,他在学术研究中才会非常谨慎,绝不敢拿粗制滥造的东西去糊弄。

三、关于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资质问题。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资质长期以来得不到承认,人文社会科学的地位和自然科学的地位依然还不平等,比如,自然科学设有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至今没有院士,甚至连一级教授都处在拉锯状况中。如果我们对人文社会科学是否具有科学资质这一点都不肯定,那么,我们对学术腐败、学术造假还有什么可说的呢?实际上,人文社会科学的资质以及它本身的意义,我觉得非常大。十一届三中全会,因为观念转变,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经济建设为中心,后30年中国才有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一个人文社会科学的观念,经济学、社会科学等都包含在内,观念对了,整个世界都要为之一变。反过来,在美国,尽管芝加哥大学有很多人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一旦社会科学的决策错了,金融海啸就危及全世界。正反两方面的例子表明,人文社会科学在某些方面比自然科学远为重要。自然科学的一个专利值几千万乃至几亿,而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观点可以改变一个民族,也可以从负面把世界推向谷底。奇怪的是,我们的人文社会科学的资质似乎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承认。如果现在大学里仍然只重视自然科学,而对人文社会科学边缘化;如果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资质受到怀疑,那么,我们如何从学术规范上去否定假冒伪劣商品?所以,我认为首要的是要承认人文社会科学是科学,它的作用丝毫不亚于自然科学,它在某些方面的成就甚至远远超过自然科学。

我们要认可人文社会科学的资质问题,然后才能对科学有敬畏之心。有了敬畏之心,才能确保我们的第一动机和学术诚信。

弱化量化考核指标才能减少学术泡沫

许明(《社会科学报》总编辑、研究员)

我们审阅大量来稿时,发现大量稿件是主题重复、论证重复、类型重复、方法重复,有时候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们就呼吁注意重复生产的问题。我认为主管部门需要去关注这个问题了。

 

学术生产的重复、无用、泡沫情况已经严重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现在全国大约有40万社科研究和工作人员,由于考核制度,要求每个人都要有专著论文。我们哪怕是一人一年生产一篇论文,中国的学术论文生产量就是40万篇。我用我比较熟悉的现代文学来说明。现在全国现代文学研究者,3000个高校大约有1.5万人左右,还不算研究生,每年都要有无数论文发表,其中有多少新意、多少泡沫?其中有多少是因为评职称、获奖……,明知道写这些东西是没有学术价值的,但还是要生产。严重的超量生产,严重的泡沫现象,和我们学术生产的队伍、人员、结构、学科分布状况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此重视。

 

其实,学术研究真正的理想的状况是,6个月研究一个小课题写成一篇论文,3年研究一个课题写成一部专著。即使这样,全国40万人除一下,一年6000部专著,也太多了。我在上海社科院的一个会议上讲:社科院一人3年到5年出一本书,一年完成一篇论文就可以。按照上海社科院科研处600人计算,3年完成一部比较好的著作,有30部左右。我说的是比较好的,能拿得出来的,单独著的。一人一篇是600篇,不得了,现在还完不成这个数字。所以我感到考核情况可以大大改变。

我认为,关键是树立一个新的目标,考核要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制。项目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自报的,一个是科研系统、组织系统委派,通过招标获得。无论是哪个项目,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非常高。你需要认定这个项目是什么水平,是不是前沿,项目做完以后能不能在全国学术界产生良好效果,然后才去投资。项目一般3年,考核3年能不能完成。如果3年完成不了,就调离岗位。所以,我提倡项目目标管理制,弱化数量,把一年一定要完成几篇论文、几部专著弱化。

学术评价机制亟待改革

许红珍(华东师范大学社科处处长、教授)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是,学术评价体系在多年运行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现象。

一、以数量取代质量的评价体系与标准

这个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职称评定。在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中,以科研成果的数量作为入门线,这是通行的做法。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本应以学术理论价值或者应用价值为标准,但是,定性评价有其衡量标准难以确定、易受评价者的主观意识影响等问题,而量化的评价,即以数量为标准评价,则比较容易操作,且操作过程简单。完备的评价方法,应该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但是,目前职称评定的现状是,对被评审者科研成果的质量衡量标准弹性大、标准模糊,论文篇数、专著本数不但成为评审的入门线,而且也在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成为能否评上教授或研究员的决定性因素。久而久之,这种评价机制客观上导向了对数量的片面追求。由此带来的更严重后果,就是学术研究最核心的创新价值不被重视,以量取胜却错误地成为一种目标追求。

2)教师考核。在我国高等院校,对教师的年度业务考核,基本上是两项工作: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考核中,量的衡量更被置于突出位置,或者说基本上就是对数量的计算。应该说,教学工作以量计算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科研工作完全以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的数量来作为主要依据,应该说是误区。在这种考核方法中,一篇重量级论文与一篇平庸之作被等量齐观,而十篇平庸之作、雷同之作甚至存在抄袭嫌疑之作,在年度考核中肯定将轻松过关,不会受到任何价值质疑。

3)学校评估。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涌现出一批非政府的评估机构,对国内现有的高校进行排名,公布大学排行榜,其评估依据几乎都是以数量为主。某种程度上说,大学排行榜是将大学对科研成果的量化要求推向了极端。为追求在排行榜上名次靠前,创设各种机制来鞭策教师和研究人员多发论文、增添数量,就成为各所高校、特别是一些急于发展的高校的普遍行为。

二、片面追求数量导致学风不正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任何学术成果,创新是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基于以上学术评价机制中数量追求压制创新导向,学风不正、成果质量下降势在必然。其表现主要有两方面。

1)低水平重复。由于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重数量、轻质量,大量研究成果缺乏对创新的基本追求,论文、专著的思想内涵就被形式上的论著所代替。在对篇目数量的追求中,平庸之作充斥学术界。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看,在30年来呈现一派学术繁荣的同时,大量低水平重复的科研成果泛滥成灾。

2)抄袭、剽窃。近几年来屡屡出现的学术造假事件,使我们看到了当前学风问题的严重性。对学术上的抄袭、剽窃行为,许多高校以零容忍的态度,明确表示一经确认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此的网络监督也正在发挥极大作用。然而,要真正彻底杜绝学术抄袭、剽窃现象,更应从制度建设着手,包括完善学术评价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学术造假的利益驱动力。

三、评审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学术典范的可信度下降

目前对成果评奖的评价标准看起来比较全面,譬如,在提出创新要求的同时,还要求阐述系统性、论证严谨性、引证规范性、研究工作的难易度、资料收集处理的难易度等等。但是,类似全面的评价标准,其效果并非很理想,尤其是在学术风气整体下滑的状态中,这样就使获奖成果的正面效应不能达到应有的典范意义。

在成果评奖中,监督机制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与保证,能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地遏制操作过程中的不公。目前在成果评奖等学术评价中,均强调公开、公平、公正。而事实上,对三公的理解并没有统一尺度。尤其从整体上说,我们在评审程序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透明、监督,以及学者的广泛参与,以至评审逐渐成为少数专家的事,甚至产生评奖者制造权力的非议,致使学术评奖活动的公信力大为降低。

学术抄袭的侵权责任

黎淑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加强学风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强化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倡导加强对法律尤其是著作权法的学习,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对于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抄袭是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而抄袭与剽窃是同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文字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最为普遍的形式是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而抄袭是复制中最为明显的形式。从抄袭行为来讲,抄袭者将他人的作品加以抄写或者作少量的文字修改,该行为本身与创作一部作品有很大的区别。从抄袭行为的性质来讲,根本谈不上付出创造性劳动,故在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后再以抄袭者的名义发表的作品其本身不具备独创性的要求。

二、司法实践中对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方法

1、关于抄袭行为的表现形式。抄袭的形式典型的有:原封不动的抄袭,即逐字逐句,大篇幅地复制后使用;改头换面的抄袭,即稍加修改后将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观点或者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语言等移入自己的作品中使用。前者的认定比较容易;后者有时需要通过鉴定才能作出认定。

2、抄袭与合理使用的区分。在涉及抄袭行为的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会提出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甚至可以无偿使用作品,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中列出了12项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须具备以下4个前提条件:1、只能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2、使用作品的目的并不属于商业目的;3、使用他人作品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4、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违反上述一些基本原则,在学术著作创作过程中将他人的作品原封不动地抄写、剪贴在自己的作品中作为自己作品内容的一部分或主要部分,或者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个别文字的修改、拼凑、组合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出版发行等,均构成抄袭,而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3、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具体方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主要是从作品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的。通常是采用三段论的侵权认定法,即抽象、过滤、对比。抽象即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删除出去;过滤即把内容相同的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比如讲在判断学术著作是否存在抄袭时,对于人们所共知的历史素材、自然科学知识、已成定论的社会科学常识、地理知识等反映历史或者客观事实的内容应当予以排除;最后是对比,即在把原被告作品中的思想、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后,将两部作品中的剩余内容再进行比对,如果经过比对后,仍旧有实质性内容的相同或者相似,而被告又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系由其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则可以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对于学术文章而言,大家都知道一部学术论著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等要素,论点相同或者相似应该是合理的,但如果引用的论据材料或者论证的方法过程也完全一致,就需要被控侵权人充分举证为何出现如此多的巧合,而在认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巧合时,法院还会考虑两部作品完成或者发表的时间先后、作品内容的构成、作品的表现形式、被控侵权人是否曾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两部作品中是否存在完全相同的差错等因素。

三、抄袭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讲,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客观上要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事实;二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是指在法院作出判决时行为人仍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扩大;消除影响,是指法院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人或者作品的不良印象;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如登报等向权利人表示歉意;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在财产上遭受损失时应当予以赔付。这也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有3种方式: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我认为学术抄袭行为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一旦构成侵权,权利人都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和审判原则来讲,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通过对侵权人的制裁,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从而鼓励优秀的学术著作的创作、传播与利用,依法调整好作品创作、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规范对他人作品的正当使用,使全社会都能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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